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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短期租车车险理赔常见误区

发布日期:2018-09-11 作者:赣州市永朋商贸有限公司 点击:

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擅自将非营运车辆作为营运车辆使用,属增加危险程度而未告知,不属于保险范围。

  误区二、只要事故属实就能获赔偿

  如果投保车辆损失险的有效期限是2011年1月4日零时至2012年1月3日24时。2011年3月11日晚11时许,杨某驾车在山区行驶时,不慎撞上石壁。可杨某考虑夜深人静又在边远山区,遂未曾报案即驾车离开。不料,事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6900余元修理费用。

  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实际情况中,驾驶员离开现场的动机不尽相同,但即使出于方便自己和他人,未及时报案而擅自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无法查清的,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误区三、只要损失真实就能获赔偿

  2011年3月27日,梁某驾车撞坏他人汽车后即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了案。通过勘查,交警认为梁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扣押了梁某的汽车。为尽快让交警放出汽车,梁某在对方汽车尚未修理的情况下,即与其讨价还价,一次性付给对方3万元。当梁某凭对方收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

  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赣州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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